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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保险单是否承保韩进海运破产事件导致的货方损失?发布日期:2016-12-20 浏览次数:0

韩进破产事件引发航运界的一系列反应,同时也引起了货运保险相关方的关注。因为实际承运人(船东)或者港口/码头可能依据相关的法律合理留置货物或者不合理地留置货物,导致货主有可能要花费额外的费用,去释放和转运货物。


本次韩进破产事件将可能涉及如下货运险保单除外责任:


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ICC A 1982

4.5.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

4.6.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ICC A 2009

4.5. 由于延迟所致的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系由承保之危险所致者亦同(依上述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可予赔付之费用则不在此限)。


4.6. 当被保险标的物装载于船舶上时,或依正常业务程序,被保险人知道或应知道破产或债务积欠将会妨碍正常航行者,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船舶营运人之破产或债务积欠所致之损害或费用。


本款不适用于该保险契约已经转让给已买入或已同意买入这批被保险标的物善意受让之索赔者。


航程改变后保单的效力


PICC 和ICC 条款均规定,在航程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针对本票货物的运输保险合同终止。但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保单仍可继续有效,直至:


如果在货物于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且不能超过货物在该地点全部卸离海轮后六十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如果货物如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按原航程的保险条件终止。


常见问题

与辨析

Q1 因韩进破产导致货物被扣押,是否可索赔?

如前所述,不同的保单有不同保障除外。


ICC A 1982版除外承运人破产或债务积欠所引起的损害或费用,ICC A 2009版将该种除外限定于被保险人对承运人经营状况不佳事先知情的情形;

PICC保单的除外条款没有除外承运人经营状况不佳,但前提是货物要发生损失或者损坏。通常理解是暂时扣押并不会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除非是被保险人面临丧失对货物的所有权危险,如货物某一方非法占有并卖出,则被保险人理论上有机会进行索赔。


据经验和对行业的了解,承运人的债权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冒风险去恶意拍承运人控制下的货物,毕竟这会引发行动正当性等问题以及错误处置的责任。只不过对船舶进行扣押的情况下,会连带造成船上货物卸货困难;对于已经卸到码头的货物,一般只要结清和货物相关的费用(装卸费、堆存费)就可以放货。


但在具体实践中,有可能存在第三方借机设置条件要求货主给予一定的额外费用后才运行卸货或放货。这种情况会比较复杂,如果投保条款为ICC A 2009或者PICC条款, 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若保险公不能立即确认或者回复,则货主需要根据自己对货物的急迫性酌情处理。


Q2 货物在扣押期间由于其他事故导致损失保单是否承保?

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暂时停留(如前所述无法继续航程或者转运)还是属于原航程的承保期间,享有原航程的风险保障。这一期间因为发生其他事故,例如火灾或者船舶沉没,仍可以进行索赔。


Q3 收货人长时间没有收到货物,是否能够索赔?

如前所述,只有货物发生损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下才能索赔。如果收货人在知道或者可以通过合理途径知道货物的具体下落的情况下,在保单下索赔货物损失将可能面临大挑战。


首先,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汉堡规则均只规定了货物的延迟交付,未规定可以视为货物灭失;而中国海商法50条虽然规定延迟交付超过60天的可以视为货物灭失,但现实中海运合同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并不多见,且这种明确知晓货物下落的情况下,是否仍可以视为灭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律人士认为在船舶失踪情况下,或者船舶到港后货物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


Q4 因为承运船舶被扣押,导致生鲜货物不能及时运达而损坏或者价格降低,保单是否能赔偿?

根据前述第二部分所提及的保单除外责任,PICC保单除外延误损失和市价跌落, ICC 保单不赔偿单纯因为延误导致的损失而不论引发延误的原因是什么。


Q5 由于韩进终止原运输合同,货物被迫转运的一系列费用,货运险保单是否可以赔付? 


在不同的条款下,将可能有不同的结果。


在PICC条款下,承运人经营困难或者破产并不属于条款中约定的“海难”(国际保险界已有有一系列权威的案例解释“海难”定义,可以简单概括为海上航行活动所特有的风险),因此直接援引此条转运费条款索赔恐怕难以成立。另有部分业界人士认为可以按施救费进行索赔,国外亦有判例(Integrated Container Service Inc. V. British Traders Ins. Co.,)认可让被保险人重新获得保险标的费用属于施救费,但相信这一点在国内保险界会有一定的争议;

在ICC A 1982条款下,其除外风险包括承运人的经营困难或破产,所以由此导致的续运费用也是不予承保;

在ICC A 2009条款下,除外风险仅限于被保险人对承运人的经营困难或者破产事先知情,所以不事先知情的FOB买方,或者无辜的CIF/CFR买方,均有可能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Q6 我们的货物目前仍在韩进的船上,暂未抵达目的地或靠港,我们需要作些什么,是否需要通知保险公司?

如承运人未通知取消或者变更航程,则暂时不需要特别通知保险公司。如已原运输航程已经确定取消或者变更,则应该尽快变更后的目的地等信息及时告知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司,以便保险能继续有效并和后续航程无缝衔接(有时可能需重新洽谈费率或追加保费)。


Q7 如果货物已经被通知卸货至某港口,并且韩进不再履行后续的运输合同责任,我们该怎么做?

如需重新换箱装运或更换船公司,请在获悉有关情况后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继续承保,并协商和交付可能加收的缴付应加收保险费,同时请尽量获取船东/货代的书面邮件说明,以便在符合保单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保险索赔证据。另外,转运航程如不能在卸离原海轮60天内开始,应事先和保险公司沟通以确保原保险继续有效。


以上分析是基于英国ICC A (1982版和2009版)条款,以及PICC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标准条款。不排除部分运输保险合同存在特殊的条款、约定或者条件,从而导致不同的承保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