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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货运保险初期发展历程发布日期:2016-12-02 浏览次数:0

《管子·七法》:“不明於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檝而欲经於水险也。”是较早讲“水上险要之处”的文字。后来,中国早期保险人把水上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财产保险叫“水险”,又称“海上保险”。因水险的保险标的大多为船舶、货物等,因此又叫船舶险、货运险,现在中国人民保险财险公司设立有“船舶货运保险部”。


1805年,外商洋行在中国香港联合组织广州保险协会,专门办理中国产品运销海外的运输保险,这是中国早期出现的代理水险业务的机构。1835年,英国商人在香港开设了广州于人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当时广州中外贸易机构的海外贸易保险业务,这是中国较早出现的经营水险业务的保险公司。1877年,上海招商局设立仁和水火险公司,这是中国国人自办海上保险的开始。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初期,我国国民经济从千疮百孔的环境中开始恢复建设。这一时期的国外保险业务,主要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即为了保障进出口贸易货物的运输开办的海洋物资运输保险及附加保险业务;为了分散责任,减少外汇支出而进行的国际分保业务;为了吸收外汇在东南亚地区我国海外保险机构经营的各种保险业务。其中以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比重较大,是整个国外业务重要的部分。


当时,我国进出口贸易一般由装载轮船,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由于运输过程比较长,海上情况又比较复杂,包括敌对战争及封锁和禁运的风险因素,加之轮船制造工艺水平还不高,存在着经常遭受损失的危险。同时,巨额物资集中在一艘轮船,遭受巨额损失的可能性很大,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容易冲击外汇收支平衡。


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贸易除了需要运输保险以外,办理战争保险也属必要。开办的险种有:兵险、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淡水险、潮湿险、偷窃险、渗漏险、碰损险、短少险、破碎险等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国外业务,刚开始是由其所属的专营外币业务的专业性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开办的。同时,通过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和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的海外机构承做少部分进出口物资的保险业务。从1950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直接承做国外保险业务(主要是对东欧的业务),并集中办理公营企业进出口保险业务;中国保险公司办理私营企业进出口保险业务。似乎是政治路线不同,保险有别一样。


来自资本主义市场的贸易条件比较苛刻,一些外商习惯在国外办理保险,不太了解我们的保险服务情况,而贸易部门主要关注的是争取物资能够顺利进出,因此忽视了在国内办理保险。针对这种情况,从事航运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宣传说服工作:“争取在国内保险就是为国节约和吸收外汇,是维护国主权的表,是与帝国主义作经济斗争的一个环节”。


中国人保并将东欧线和香港线贸易路线的费率降低了30%。为了扩大保险公司影响,为保户提供靠的保险资料,与贸易部门共同编订保险手册;各级公司还利各种机会解释条款,并代保户核算保险费和成本等等。由于立于提供优质服务,国外保险业务的开展得到了贸易部门和公私业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业务量有了显著的增长。此项保险业务自1951年 1月起至1952年11月止,赔款总额(不含分保摊回赔款)达46.7亿元(旧人民币)。


这些涉外业务,通过国际间再保险关系建立起的同业间的联系,可以进行世界各地验残理赔服务的国际性服务。在与国外保险公司交换业务中,运用国际力量,发展同世界各国友好、平等的国际经济合作。当时国际分保业务的方针也是按政治


航线划分的:“加强与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jia保险公司的团结与合作,而同时按照两利原则不放弃利用资本主义国jia保险关系为我服务”。


中国保险公司保持了伦敦保险市场的分保业务关系,但其分保条件十分苛刻的,分保手续费和年终纯益手续费都很低,还规定了保费要按月结算的办法。对于战争险,规定必须使用伦敦保险市场制订的战争险条款和费率。中国保险公司坚持在自主制订费率的基础上,分出了海运船舶保险业务,减轻了海运部门保险费用的负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国外保险业务后,在上海、广州、天津、青岛、大连等各主要港口设立分公司,内地的汉口、重庆、南宁、梧州等地设立分公司或支公司,全国各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货物运输检验或处理赔款,在世界约 200个港口或地区,设有约300多货物损失检验或处理赔款的代理人。


“文化大革命”一开始,远洋船舶保险被指斥是一切依赖外国人的“洋奴哲学”,是"不相信广大船员政治责任感户的行为,在经济上也是“得不偿失”。1969年 4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军事代表业务组和交通部军事管制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联合向国务院呈交了《关于停保自营远洋船舶保险的请示报告》。在《报告》中对于停办此项保险业务的理由陈述为:


第一,交通部的远洋船舶和其他国有企业的生产设备同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我国固定资产,如果发生损失应当与我国其他固定财产采取同样的办法解决,不应该单独采用保险的办法来弥补。而且现行的远洋船舶保险办法,实际是拿我国的外汇向帝国主义国家保险公司投保,堂堂的社会主义国jia竟依赖帝国主义国jia的垄断资本集团的保障而向他们取得外汇补偿,这不仅直接违背了自力更生的方针,更重要的是在政治上造成极不良的影响,这是外汇挂帅思想的必然结果。


第二,交通部所拥有的远洋船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的,1969年有37艘,总的保险金额为 2400万英镑。自1962年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向苏联、英国等保险市场办理分保,每年付出保险费 9万英镑。向国外平均支付4年的分保费即可购置一艘价值50万英镑的普通货轮。交通部自开办此项业务以来,除“跃进轮”以外没有再发生类似全损。从长远来看,小额损失依靠保险公司赔偿意义不大。


第三,近年来,国外的保险公司,特别是英国伦敦市场的保险公司,对我国船壳保险业务经常提出增加费率等要求,趁中东美以侵略阿拉伯国jia事件,增加船壳战争险费率达50%。1968年8月,船舶险分保费率由原来的0.35%提高到0.50%,且还将继续提高。对船舶附加险费率要求我由 0.10%提高到0.15%,此项要求未被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受,因此致使部分分保合同中途废止。所以,停办远洋船舶保险业务是对伦敦保险市场进行针锋相树的斗争的需要。


至此,经过广大保险干部职工多年辛苦经营而拓展的远洋船舶保险和罢工险等业务,终于在“突出政治,政治带动一切”的强烈气氛中休克了。


1972年,随着“文革”进入尾声,中国人民保险逐步恢复了远洋船舶保险,并且完成自1970年开始进行的海洋船舶险和货物运输险条款的修改。这次修改条款虽然是在适应“斗、批、改”的形势下出现的,但它是通过了对广州、上海、天津、青岛等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按着实事求是、独立自主的精神施行的,基本上合乎我国国情。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恢复国内业务。我国对外贸易关系也日趋活跃,为了能及时就地办理由中国保险的物资、船舶以及人身意外伤害等损害的检验与赔款等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外广泛委托理赔及海损检验的代理人。据统计,截至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在100多个国jia和地区的主要港口,委请了300多家货损检验和理赔代理人,就地为由中国保险公司业务服务,并与120多个国jia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与此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接受了111家外国保险公司的委托,为外国保险同业在中国提供代理理赔和海损检验的服务。如伦敦劳合社就委托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上海、大连、广州、天津等5个口岸的分支机构,作为它在中国的检验代理人。自1979年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陆续接受了8家外国的船东保赔协会为中国地区的保赔通讯总代理人,代表各协会处理其入会船舶在中国境内发生保赔保险责任范围的海事及其他事故的案件。


据《中国保险史》一书记载:截至 1990年前,中国人保开发的船舶险种包括油轮险、渔船险、船舶建造险,海洋及航空货物运输险险种包括展览品、贵重物品运送保险。其中船舶险保费收入达2751万美元,赔款为1231万美元,向外国责任方追回赔款累计为4000万美元。


历史进入2000年,中国人保船货险依然挺进向前。2009年船货险保费收入为48.22亿元;2010年为59亿元;2014年达到63.78亿元。目前,中国人保财险远洋船舶险续转船舶2002艘,续转率98%;远洋保赔险续转、新增承保船舶538艘,同比增长14%。


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航运市场毫无任何复苏迹象,政府拆船补贴政策期限延长,船舶险面临的经营形势更加严峻。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落后运力和中小船企的淘汰出局、客户对服务品质要求的提升等向我们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人保财险积极应对。抽调系统内船货险资深专家,组建成立船货险技术委员会,采用分片包干方式,承担政策研究、市场策略、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等职责。力争在航运险的大潮中,劈风斩浪,一路前行。


1951年2月,我国外贸部门租赁的巴拿马船籍“海后”号轮,装运进口物资回国途中,遭国民党海军劫夺,货物损失巨大,这是当时震动整个国际保险界的一笔巨额赔款案件。由于中国保险公司在配合外贸部门抢运货物进口时已经办理了货物运输战争险,并向伦敦保险市场办理了分保,因此在接到外贸部门的索赔要求后,中国保险公司迅速派员查明出险经过,审核了数以万计的物资单证,在核定了确切的损失后,向伦敦合约再保险人要求现金赔偿。但伦敦市场以双方未开战,不能算战争险;原保货物在孟买卸下转船回国,是绕航,属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付。中国人保以令人信服的法理分析,两次驳回伦敦方面的拒赔理由,终于使这批货物损失从国际分保中得到补偿。周恩来总理十分重视此事,亲自听取汇报。此时,伦敦


保险市场将战争险费率增至每百元10元,同时将已经逐步提高的战争险业务分保手续费又降至2.5%。伦敦保险市场一贯坚持波动价格,在偶然发生一次较大的赔款时,就立刻采取增加费率和降低分保手续费等措施,甚至不肯进行分保的业务交换。中国人保坚持与不平等的协议进行斗争,最终要回了107万英镑,这是保险历史上的奇迹,史称“百万英镑事件”。中国人保充分发挥了在国际范围内分散风险的作用,极大减轻了guo家外汇补偿的负担。